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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改發票日期之認定

  • 發文機關:
    中央銀行業務局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74 年 07 月 31 日
    法規分類:
    解釋函令
  • 發文字號:
    (74)台央業字第1067號
    生效日期:
  • 主旨:
  • 說明:
    【中央銀行業務局74年7月31日(74)台央業字第1067號函】
    內容:准中華民國銀行公會74年7月18日全會業字第0453號函:在實務處理上,「年」「月」更改兩處,而在其上加蓋發票人印章,且改寫文字均在印章範圍內,自可視為一次改寫得予付款,如印鑑僅蓋在月之處,年之改寫是否足以認定與「月」為同一次改寫,是否發票人所為及是否故意為之,付款銀行實無從明瞭,宜予拒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