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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絕往來戶申請掛失止付之受理

  • 發文機關:
    中央銀行業務局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74 年 06 月 06 日
    法規分類:
    解釋函令
  • 發文字號:
    (74)台央業字第780號
    生效日期:
  • 主旨:
  • 說明:
    【中央銀行業務局74年6月6日(74)台央業字第780號函】
    內容:拒絕往來戶既已與金融業終止支票存款往來關係,其所簽發之票據如經遺失,票據權利人聲請掛失止付,付款行社原則上得不予受理,惟如拒絕往來戶為請求付款行社代為收回空白票據而編列清冊及預留票面金額,執票人就該清冊內所列之票據聲請掛失止付,付款行社應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