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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核定拍賣金融機構抵押物最低價格低於該抵押物附近類似之不動產買賣價格時,該金融機構可否於執行程序參加投標釋義

  • 發文機關:
    財政部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74 年 06 月 04 日
    法規分類:
    解釋函令
  • 發文字號:
    (74)台財融第17014號
    生效日期:
  • 主旨:
    (貴會所報)金融機構行使抵押權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如法院核定之拍賣最低價格顯低於該抵押物附近類似之不動產買賣價格時,金融機構對該拍賣最低價額,如經異議或抗告無效後,似可在該抵押物附近類似不動產之買賣價格範圍內,並在不高於抵押債權總額之條件下,於執行程序參加投標,並於得標取得所有權後,以相當於時價之價格處分該項不動產,以資抵償債權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 說明:
    一、復貴會74年3月22日全會法字第211號函。
    二、本案除依法律規定,承受該抵押品限於特定身分者外,經核尚屬可行,惟應依法定程序由各金融機構本於職權辦理,承受後並應依銀行法有關規定處理。
    三、又為行使抵押權參加投標應買,其目的為辦理授信業務之債權維護措施,不適用「機關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物稽察條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