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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大寫金額「肆」字填寫為「肄」字,倘小寫金額足以辨別,可予以照付

  • 發文機關:
    中央銀行業務局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73 年 12 月 28 日
    法規分類:
    解釋函令
  • 發文字號:
    (73)台央業字第1861號
    生效日期:
  • 主旨:
    票據文字大寫金額之「肆」字雖填為「肄」字,倘小寫金額已用阿位伯數字表明為NT$40,000.00者尚足以辨別所表示一定之金額,付款行社可予以照付,否則應以法定要項不全理由退票。
  • 說明:
    復 貴社73、12、18中六信營字第736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