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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金融機構辦理支票存款業務除切實遵照「支票存款戶處理辦法」外,並請注意受理開戶審核時及核發或續發空白支票時之實質查核

  • 發文機關:
    財政部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73 年 11 月 02 日
    法規分類:
    解釋函令
  • 發文字號:
    (73)台財融第23079號
    生效日期:
  • 主旨:
    為降低支票退票比率,各金融機構辦理支票存款業務,除應切實遵照「支票存款戶處理辦法」之規定外,並請注意說明二各點,請參辦。
  • 說明:
    一、根據中央銀行(73)台央檢字第(貳)1963號函及附件辦理。
    二、各金融機構辦理支票存款業務,除應切實遵照「支票存款戶處理辦法」之規定外,並請注意左列三點:
    (一)受理開戶審核時,不以書面文件具備為已足,對開戶申請人有無使用支票需要及實際情況等實質要件,宜多加分析瞭解。開戶後並應作不定期訪視,以防杜或減輕人頭支票或虛設行號之危害。
    (二)核發空白支票時,宜注意已發各本支票是否正常使用,並陸續回籠,如發覺囤票情事,應即追查原因,切莫以往來頻繁, 存款實績良好,即認定有大量使用支票需要,而貿然發給大本空白支票。
    (三)續發空白支票時,如存戶聲稱未回籠支票係簽發作分期付款等用途者,宜切實查證屬實後方得受理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