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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農會信用部間以電腦連線交換業務,應控制防止探取其他農會存款戶資料

  • 發文機關:
    財政部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73 年 10 月 11 日
    法規分類:
    解釋函令
  • 發文字號:
    (73)台財融第22465號
    生效日期:
  • 主旨:
    各農會信用部間以電腦連線作業方式,相互交換辦理信用業務,應屬符合農會法第7條及本部71年8月7日(71)台財融第20194號函有關規定,惟在實際作業設計上仍應注意遵守上述規定,請 查照。
  • 說明:
    一、復 貴廳73年7月18日七三財二字第053038號函。
    二、縣農會召集鄉鎮市地區農會成立農會業務自動化電腦連線作業,該電腦主機由縣農會出資購置,如僅係電腦中心設置於該縣農會,並未構成辦理信用業務之行為,實際信用業務行為仍在會員所屬各鄉鎮市地區農會信用部發生,應不違反縣級以上農會不得辦理信用業務及農會信用部不得超越組織區域吸收存款之規定。
    三、縣農會依前述方式辦理各基層農會間有關信用業務之電腦連線交換業務時,可藉軟體設計加以控制,以防止農會以其端末機透過主機探取其他農會存款戶資料之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