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掛失業經簽名而未記載完成之空白票據,經補充記載完成提示時,應留存票據金額

  • 發文機關:
    財政部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73 年 10 月 04 日
    法規分類:
    解釋函令
  • 發文字號:
    (73)台財融第22307號
    生效日期:
  • 主旨:
    貴會函為關於掛失業經簽名而未記載完成之空白票據,經補充記載完成提示時,應否留存票據金額乙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
  • 說明:
    一、復 貴會73、5、9全會法字0614號函。
    二、關於掛失業經簽名而未記載完成之空白票據,經補充記載完成提示時,依票據法施行細則第5條第4項規定,付款人應就票載金額限度內予以止付,該項經止付之金額,依票據法施行細則第5條第5項規定,應由付款人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