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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貸款作業規範第五點附件一、第六點附件二

  • 發文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09 年 05 月 01 日
    法規分類:
    行政規則
  • 發文字號:
    農授金字第1095084467A號
    生效日期:
    中華民國 109 年 01 月 15 日

條文資料

※點擊條號可查詢解釋函令和歷史條文

第一點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提供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農產業及事業紓困貸款(以下簡稱本紓困貸款),以降低疫情對農業之衝擊,特訂定本規範。

第二點

本紓困貸款,除辦理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辦法、農業發展基金貸款作業規範、各項貸款辦法或要點另有規定外,依本規範規定辦理。

第三點

本規範貸款經辦機構如下:
(一)設有信用部之農(漁)會。
(二)依法承受農(漁)會信用部之銀行當地分行。
(三)全國農業金庫。
(四)臺灣銀行設於屏東農業生物技術園區之分行。

第四點

本紓困貸款適用對象為符合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第四條所定營運困難之農產業或事業。

第五點

農產業或事業應檢具適用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貸款及利息補貼措施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一)、貸款申請書、農業經營計畫、申貸資格佐證資料及各項貸款辦法或要點規定之相關文件,向貸款經辦機構申請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

第六點

貸款經辦機構受理貸款,應填具適用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貸款及利息補貼措施審核表(格式如附件二),並依授信有關規定辦理,該審核表應與相關徵信文件併存備查;借款人擔保能力不足者,貸款經辦機構應協助送請農業信用保證機構保證。

第七點

本紓困貸款之申請期限至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貸款經辦機構應於一百十年一月三十一日前完成審查,並將審查結果通知借款人。

第八點

貸款經辦機構辦理本紓困貸款,由本會予以補貼利息差額,並由全國農業金庫辦理利息差額補貼撥付作業。

第九點

本規範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十五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