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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為保障本身及客戶權益,對支票存款客戶開戶、往來及存款餘額資料,均應嚴守秘密

  • 發文機關:
    財政部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73 年 08 月 10 日
    法規分類:
    解釋函令
  • 發文字號:
    (73)財融第20646號
    生效日期:
  • 主旨:
    金融機構在支票存款戶退票或拒絕往來後,得否堅持以保守客戶秘密義務而不提供其開戶、往來或存款餘額資料與持票人一案,復請 查照。
  • 說明:
    一、復 貴律師事務所73年7月25日(73)壢普字第158號函。
    二、查金融機構為保障本身及客戶之權益,對於客戶與本行(局、庫、社)往來之狀況,除司法、軍法、稅務、監察、審計及法務部調查局等機關因辦案需要正式備文查詢與該案有關客戶之往來資料應予照辦外,均應嚴守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