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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信用部編製支出傳票應經總幹事或其授權人補蓋核章始具效力

  • 發文機關:
    財政部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73 年 04 月 12 日
    法規分類:
    解釋函令
  • 發文字號:
    (73)台財融第14958號
    生效日期:
  • 主旨:
    農會信用部出納人員依據「農會信用部會計出納作業要點」第6點規定,對經信用部專任會計人員或信用部主管人員核章之支出傳票,仍應送經總幹事或其授權人補蓋核章,其傳票始具效力,復請查照。
  • 說明:
    復貴廳73年2月9日七三財二字第023844號函並依據內政部73年3月27日七十三台內社字第215653號函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