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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載受款人並「禁止背書轉讓」之票據,背面有二個以上之背書,且發票人無足額存款時之退票處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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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機關:
- 中央銀行業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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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73 年 02 月 07 日
- 法規分類:
- 解釋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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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字號:
- (73)台央業字第132號
- 生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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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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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說明:
- 【中央銀行業務局73年2月7日(73)台央業字第132號函】
內容:記載受款人並「禁止背書轉讓」之票據,經提出交換到付款行社,如票據背面有兩個以上之背書時,不問發票人有無足額存款,因付款行社無從確認提示人是否為記載之受款人,應以三聯式退票理由單以「禁止背書轉讓」理由辦理退票。惟如該項票據經提示行簽章證明領款人確為抬頭人無誤,而發票人又無足夠之存款,應以「存款不足」理由辦理退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