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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金融機構應禁止職員代客辦理存放款手續

  • 發文機關:
    財政部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72 年 11 月 15 日
    法規分類:
    解釋函令
  • 發文字號:
    (72)台財融第26953號
    生效日期:
  • 主旨:
    近年來金融機構職員,常有因接受客戶委託存、提款或代辦借款而發生舞弊情事,影響金融機構信譽,且可能使金融機構遭受損失。為防止此項弊端再行發生,各金融機構應禁止職員代客辦理上述存放款手續,請 查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