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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簽發本行支票,應記載受款人,並加劃平行線

  • 發文機關:
    財政部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72 年 10 月 27 日
    法規分類:
    解釋函令
  • 發文字號:
    台財融第26107號
    生效日期:
  • 主旨:
  • 說明:
    【財政部72年10月27日台財融第26107號函】
    一、復 貴公會72、7、19會業字第0952號函。
    二、查現行「銀行簽發本行支票,應記載受款人,並加劃平行線」之規定,旨在避免客戶提領鉅額現金,並掌握現金流向。且銀行簽發之「本行支票」以往曾發生變造冒領情事,記名票據較可防範此弊,故建議不記載受款人乙節,未便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