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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上級農會辦理財務檢核時不宜包括金融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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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機關:
- 財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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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72 年 10 月 03 日
- 法規分類:
- 解釋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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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字號:
- (72)台財融字第24703號
- 生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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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旨:
- 中華民國農民團體幹部訓練協會於農會輔導人員工作檢討會印發「農會財務檢核」講義,其中涉及上級農會對鄉鎮農會信用部財務檢核之檢查項目,與銀行法第45條、中央銀行法第38條及農會信用部業務管理辦法第26條規定權責未合,為統一事權避免重複,以減輕基層農會困擾,建請轉知各上級農會辦理財務檢核時不宜包括金融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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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說明:
- 一、根據台灣省政府財政廳72年8月29日七二財二字第061929號函辦理。
二、查銀行法第45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或委託中央銀行,或令地方主管機關派員,檢查銀行業務及帳目。「農會信用部業務管理辦法」第26條規定農會信用部之業務檢查,由財政部委託中央銀行辦理。各級管理機關於必要時,亦得自行辦理檢查或會同中央銀行檢查。尚無上級農會得以檢查基層農會信用部存放款業務之規定。
三、復查中央銀行前於69年4月7日以(69)台央檢字第(參)461號函復台灣省政府農林廳略以:「貴廳研訂輔導上級農會檢查基層農會信用部存放款帳務工作要點,承告係以農會法第8條第3項下級農會應受上級農會之督導與稽核,及農會財務處理辦法第79條第2項上級農會之財務稽核等規定為依據,按各該法條,上級農會對下級農會可得辦理者為財務稽核,而非金融業務檢查。農會信用部存放款業務屬金融業務,其業務之檢查係根據銀行法第45條及中央銀行法第38條之規定,現由中央銀行委託台灣省合作金庫辦理」。
四、檢附中央銀行69年4月7日(69)台央檢字第(參)461號函影本乙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