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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信用部承受放款擔保品及其拍賣手續與會計科目處理規定

  • 發文機關:
    財政部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72 年 08 月 19 日
    法規分類:
    解釋函令
  • 發文字號:
    (72)台財融第22386號
    生效日期:
  • 主旨:
    農會信用部辦理放款承受擔保品及拍賣承受擔保品之處理手續及其會計科目如何處理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 說明:
    一、復 貴廳72年6月20日七二財二字第048176號函。
    二、農會信用部承受借戶之原擔保品或補交物品以抵償欠款時,其會計處理為編製(借)其他資產-承受擔保品(貸)催收款項傳票,憑以記帳。承受擔保品拍賣後,以(貸)其他資產-承受擔保品科目轉帳。如拍賣收入超過或不足原列承受擔保品金額時,其超過或不足部分,分別以「雜項收入」或「雜項支出」科目列帳。為配合上述會計處理需要,在農會資產類科目「其他資產」下,可增列子目「承受擔保品」,以資適用。
    三、農會信用部承受擔保品之處分期間,應依照銀行法第76條規定,自取得之日起1年(編按:已修正為2年)內處分之。又如承受擔保品金額小於債權金額時,編製(借)其他資產-承受擔保品及備抵呆帳(貸)催收款項傳票,憑以記帳。如擔保品作價大於債權金額時,在實務處理上,應請求法院繼續降低擔保品拍賣底價,並俟承受擔保品金額小於債權金額時,再行承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