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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向往來行社辦妥「申請兌付票據」手續之拒絕往來戶,其拒絕往來前簽發之支票簽章不符時,應以「發票人簽章不符」理由退票

  • 發文機關:
    中央銀行業務局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72 年 07 月 12 日
    法規分類:
    解釋函令
  • 發文字號:
    (72)台央業字第1349號
    生效日期:
  • 主旨:
    關於支票存款戶於拒絕往來後,向往來行社辦妥「支票存款戶拒絕往來後申請兌付票據」手續,其拒絕往來前簽發之支票經提示時,付款行社發現「發票人簽章不符」時,應以何種理由退票乙節,覆如說明二,請 查照。
  • 說明:
    一、覆 貴所72、6、22 南縣票字第17007號函。
    二、為兼顧合法持票人權益,使其於退票後,仍可向發票人請求改正簽章再行提示,應用三聯式退票理由單,以「發票人簽章不符」理由退票。付款行社並應將列收之「應付款」保留,以供兌付該項票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