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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平行線之撤銷或金額以外記載事項之變更,存戶授權付款行社得憑原印鑑中某一印鑑單獨簽章,是否有效釋疑

  • 發文機關:
    中央銀行業務局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72 年 06 月 21 日
    法規分類:
    解釋函令
  • 發文字號:
    (72)台央業字第1116號
    生效日期:
  • 主旨:
    關於支票平行線之撤銷或票據上金額以外之記載事項之變更,存戶事前授權付款行社對於平行線之撤銷或更改處,得憑原送印鑑中某一印鑑單獨簽章者,是否有效乙節,復如說明,請 查照。
  • 說明:
    一、復 貴所72、5、26 屏票交字第1176號函。
    二、依票據法第139條規定:「畫平行線之支票,得由發票人於平行線內記載照付現款或同義字樣,由發票人簽名或蓋章於其旁,支票上有此記載者,視為平行線之撤銷。」同法第11條:「票據上之記載,除金額外,得由原記載人於交付前改寫之,但應於改寫處簽名「因此二人以上在發票人欄簽章者,即均為發票人,原記載人既為二人以上,對於撤銷平行線或於改寫處,自應共同簽章,始無瑕疵,至於同一發票人所送印鑑在二式以上,事前授權付款行社得憑某中一式付款者可依其授權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