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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審核支票存款開戶應責成專人核對申請人本人與身分證照片是否相符

  • 發文機關:
    財政部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71 年 10 月 27 日
    法規分類:
    解釋函令
  • 發文字號:
    (71)台財融第24412號
    生效日期:
  • 主旨:
    為加強防範票據犯罪者利用偽造、變造之戶籍資料持向金融機構開戶申領支票以達詐欺之目的,今後對支票存款戶於申請開戶時,除應切實遵守本人親自辦理開戶手續之規定外,並應指定人員負責核對其本人與身分證照片是否相符,如有疑義,為求鑑定身分證之真偽,應向戶籍地戶政事務所查證確實,請 查照辦理。
  • 說明:
    一、根據法務部調查局71年9月11日(71)實四字第720171號函辦理。
    二、支票存款戶申請開戶時應由承辦人員確實核對申請人開戶申請書,所填各項資料,與身分證所載者是否相符(尤須注意與身分證所列字號是否相符),並注意其身分證有無塗改、挖補或換貼相片等情事,於核對無誤後,應影印附存於申請書內。
    三、如有利用偽造、變造之身分證申請開戶申請支票,承辦人員未查覺致發生犯罪情事者,該金融機構負責承辦及複核人員應予適當處分,其觸及刑事責任者,應依法偵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