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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票據權利人喪失已簽名並填妥金額,但發票日期空白或僅填妥日而年月空白之支票,應如何辦理掛失止付釋疑

  • 發文機關:
    中央銀行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71 年 07 月 24 日
    法規分類:
    解釋函令
  • 發文字號:
    (71)台央業字第233號
    生效日期:
  • 主旨:
  • 說明:
    【中央銀行71年7月24日(71)台央業字第233號函】
    內容:查票據權利人喪失已簽名並填妥金額,但發票日期空白或僅填妥日而年月空白之支票辦理掛失止付時,依照本局(61)台央業字第0835號函規定,凡經按照「票據掛失止付處理準則」第11條規定辦理掛失止付有案者,該項票據經補充記載完成提示時,如發票人存款足敷,同三聯式退票理由單,以「掛失空白票據」辦理退票,其存款不敷者,應填寫五聯式退票理由單,以「掛失空白票據」及「存款不足」雙重理由退票,並應依照上函規定,由票據交換所將退票影本或抄本,專案移送法院偵辦,票據交換所對此項退票,暫不予處分,俟法院判決盜用屬實,註銷其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