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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取客戶利息時,應即於收據上載明受據人之姓名或名稱

  • 發文機關:
    財政部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71 年 07 月 22 日
    法規分類:
    解釋函令
  • 發文字號:
    (71)台財融第19265號
    生效日期:
  • 主旨:
    各金融機構於收取客戶繳付利息或各項費用時,應即依照「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查核準則」第66條規定,於該收據上載明受據人之姓名或名稱,以避免因事後補正抬頭所引起之糾紛與困擾,請 查照。
  • 說明:
    依據本部訴訟委員會案陳該會第968次會議決議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