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閒農場貸款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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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機關: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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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109 年 04 月 08 日
- 法規分類:
- 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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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字號:
- 農金字第1095084301A號
- 生效日期:
- 中華民國 109 年 04 月 09 日
條文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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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點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農委會)為鼓勵發展休閒農業,協助經營業者提升產業競爭力,促進農業旅遊國際化,特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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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點 | 本貸款除依辦理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辦法辦理外,依本要點規定辦理。本要點未規定者,依農業發展基金貸款作業規範及其他有關規定辦理。 |
第三點 | 本貸款之對象為依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規定,已取得休閒農場籌設同意文件或休閒農場許可登記證之自然人或法人。 |
第四點 | 本貸款用途為經營休閒農場所需建造、改善休閒農業設施之資本支出或經營所需週轉金。但購地所需資金非在本貸款核貸用途之列。 |
第五點 | 借款人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身分證明文件、貸款計畫、休閒農場籌設同意文件或許可登記證影本、休閒農場經營計畫書及下列相關文件,向貸款經辦機構提出申請: |
第六點 | 本貸款之經辦機構如下: |
第七點 | 本貸款之輔導機關(單位)為農委會及其所屬相關機關(構)、直轄市及縣(市)政府。 |
第八點 | 本貸款由貸款經辦機構提供貸款資金,並由農業發展基金就其出資金給予利息差額補貼。 |
第九點 | 本貸款風險由貸款經辦機構負擔。 |
第十點 | 本貸款利率依辦理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
第十一點 | 本貸款期限依貸款額度及購置設備耐用年限覈實貸放,其中資本支出最長十五年,週轉金最長五年。 |
第十二點 | 本貸款額度如下: |
第十三點 | 本貸款由貸款經辦機構按核定所需金額一次或分次撥付;其屬資本支出者,應檢具相關憑證。 |
第十四點 | 本貸款償還方式如下: |
第十五點 | 本貸款擔保方式由貸款經辦機構依其授信有關規定,審酌個別授信案件核定;若借款人擔保能力不足,貸款經辦機構應協助送請農業信用保證機構保證。 |
第十六點 | 借款人就同一資金用途不得重複申貸,並應提出切結書載明若有重複申貸之情形,視為違約,由貸款經辦機構收回本貸款。 |
第十七點 | 本貸款資金應於核准貸款日起三個月內動用完畢。但屬資本支出,應於核准貸款日起三個月內第一次動用,並依工程進度於一年內動用完畢。 |
第十八點 | 貸款經辦機構應於撥貸後六個月內辦理貸款用途及經營狀況查驗工作;其後貸款存續期間,每年應至少辦理一次經營狀況查驗並作成書面紀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