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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箱內之物品經繼承人通知主管稽徵機關會同點驗登記後,應准由繼承人領回

  • 發文機關:
    財政部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71 年 02 月 01 日
    法規分類:
    解釋函令
  • 發文字號:
    (71)台財稅第30653號
    生效日期:
  • 主旨:
    被繼承人死亡前在金融或信託機關租有保管箱者,其保管箱內之物品,經繼承人通知主管稽徵機關會同點驗、登記後,應准由繼承人領回,請查照。
  • 說明:
    一、復 貴局柒拾壹年壹月捌日(71)台總信0025號函。
    二、按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0條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在金融或信託機關租有保管箱或有存款者,繼承人或利害關係人於被繼承人死亡後,依法定程序,得開啟被繼承人之保管箱或提取被繼承人之存款時,應先通知主管稽徵機關會同點驗、登記」,其用意乃在使稽徵機關明瞭保管物品之價值(或存款數額),以便課徵遺產稅,該法條僅稱「應先通知主管稽徵機關會同點驗、登記」,並未明定須取具遺產稅繳清證明書或免稅證明書後始得提領箱內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