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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年期以上之存款,不論實際存入或持有之期間是否滿2年以上,其利息可選擇綜合申報計稅或分離課稅

  • 發文機關:
    財政部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70 年 11 月 04 日
    法規分類:
    解釋函令
  • 發文字號:
    (70)台財稅第39346號
    生效日期:
  • 主旨:
    個人存入金融機構二年期以上之存款、交託二年以上之儲蓄性質信託資金,或購買二年以上之公債、公司債及金融債券,不論實際存入或持有之期間是否滿二年以上,其利息或收益所得均可適用獎勵投資條例第23條第4項規定,選擇綜合申報計稅或分離課稅,請 查照。
  • 說明:
    關於二年期以上存款、債券及信託資金之利息或收益所得、如何適用分離課稅之規定等事宜,經本部賦稅署於本(70)年10月9日邀請 貴單位等會商討論,為簡化手續,應照主旨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