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金融法規查詢系統 農業金融法規
查詢系統

分享至

解除拒絕往來後以另開設新戶為宜

  • 發文機關:
    財政部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70 年 08 月 21 日
    法規分類:
    解釋函令
  • 發文字號:
    (70)台財融第19298號
    生效日期:
  • 主旨:
  • 說明:
    一、台端70年7月20日函悉。
    二、解除拒絕往來後之原帳戶號碼,可否申請重新使用,尚無明文規定。惟在實務上,仍以另開設新戶為宜。
    三、復請 查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