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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額支票存款戶以夫妻兩人聯名立戶,其中一人死亡之處理

  • 發文機關:
    中央銀行業務局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70 年 08 月 20 日
    法規分類:
    解釋函令
  • 發文字號:
    (70)台央業字第1144號
    生效日期:
  • 主旨:
    關於限額支票存款戶以夫妻兩人聯名立戶,如其中一人死亡,而尚有生前簽發支票提示,或其中另一人(非死亡人)所開具之支票提示可否照付,及限額保證支票之發票人死亡,其生前簽發之支票,可否照付各節,函覆如說明二、三,請 查照。
  • 說明:
    一、覆 貴行彰業一字第4058號函。
    二、限額支票聯名帳戶憑任一人簽章為有效,與一般二個以上自然人採用共同印鑑存款戶性質不同。限額支票聯名帳戶雖其中一人死亡,未死亡人簽發之支票,不應影響其行為能力,所簽發之支票提示,應予照付。倘簽發支票之人,在支票提示日前死亡,則應以「發票人死亡」理由辦理退票。
    三、限額保證支票發票人在所簽發之支票提示日前死亡,其與銀行間之契約行為應屬終止,應以「發票人死亡」理由辦理退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