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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期存款領取存款時應同時繳交存摺

  • 發文機關:
    台北市銀行公會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70 年 06 月 08 日
    法規分類:
    解釋函令
  • 發文字號:
    會業字0521號
    生效日期:
  • 主旨:
    查所有活期存款之存摺應由客戶自行執管,領取存款時,除繳納綜合所得稅,代繳水電費等另有規定外,應同時繳交活期存款存摺,如僅憑提款單(取款憑條)付款,事後再補登存摺,依照規定不合,復請 查照。
  • 說明:
    一、依據財政部70、4、8(70)台財融第13936號移文單檢送台端70年3月25日致張部長函所作之答復。
    二、本案經交本會業務小組研討,獲致結論如主旨,並經提本會第5屆第24次理事會議決議:「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