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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示有關支票實務疑義

  • 發文機關:
    中央銀行業務局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70 年 05 月 25 日
    法規分類:
    解釋函令
  • 發文字號:
    台央業字第638號
    生效日期:
  • 主旨:
    台端請解釋支票實務上有關問題一案,函釋如說明,請 查照。
  • 說明:
    一、覆 台端70年5月4日函。
    二、所詢各點分述如下:
    (一)存戶於贖回原退票及退票理由單後,委託行社辦理註銷紀錄手續,行社職員不慎遺失時,票據權利人得依照規定辦理支票掛失止付手續。
    (二)依照票據法第139條規定:「支票經在正面畫平行線二道者,付款人僅得對銀錢業者,信用合作社或經財政部核准辦理支票存款業務之農會,支付票據金額」。至實務上偶有在支票上畫平行線三道者,仍應依上開規定辦理。
    (三)債權設定是否設定日起即開始生效一節,應依債權成立之依據或其內容而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