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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層金融機構不得減少內部稽核及自行查核之次數

  • 發文機關:
    中央銀行金融業務檢查處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70 年 03 月 18 日
    法規分類:
    解釋函令
  • 發文字號:
    台央檢字第(肆)572號
    生效日期:
  • 主旨:
    基層金融機構內部稽核及自行查核工作,仍應切實依照規定辦理,暫不宜減少查核次數。復請查照。
  • 說明:
    一、奉交下 貴庫70、3、6合金總檢字第03121號函敬悉。
    二、本處或貴庫對基層金融機構之檢查,與其內部稽核及營業單位自行查核之目標、性質與重點均不盡相同,二者具有相輔相成之效,不容偏廢。
    三、目前各基層金融機構內部查核工作認真辦理者固多,而虛應故事辦理草率者仍不在少,在基層金融機構業務經營與管理尚未十分健全之前,內部稽核與自行查核工作仍應依照「改進金融機構業務管理辦法」暨「金融機構營業單位自行查核要點」規定辦理,不宜減少查核次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