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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收客票週轉金貸款之兌收票款沖還借款本息方式,依其約定辦理

  • 發文機關:
    財政部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70 年 03 月 16 日
    法規分類:
    解釋函令
  • 發文字號:
    台財融第12907號
    生效日期:
  • 主旨:
    貴公司請釋關於「銀行辦理應收客票週轉金貸款準則」第7條規定,於票款存入備償專戶後,客戶是否得要求立即沖還借款本息一節,復如說明二,請查照。
  • 說明:
    一、依據本部金融司案陳中央銀行金融業務檢查處69.12.16台央檢字第2210號函轉貴公司69.11.7及69.12.11函辦理,並復貴公司70.1.14號函。
    二、銀行辦理客票融資,如所收客票張數多,金額小,事實上無法逐張沖還借款。本部所訂「銀行辦理應收客票週轉金貸款準則」,僅作「兌收票款存入專戶備償」之原則性規定,至於存入專戶後,如何沖還借款本息,則屬銀行作業處理範圍,其沖還借款本息方式,如以定日或兌收額達一定金額轉抵借款本息者,應與借款客戶洽商約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