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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發票人死亡,其生前所簽發之支票以「發票人已死亡」理由退票

  • 發文機關:
    中央銀行業務局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70 年 02 月 27 日
    法規分類:
    解釋函令
  • 發文字號:
    (70)台央業字第0284號
    生效日期:
  • 主旨:
    貴所為支票存款戶之發票人(自然人)死亡,或發票人係法人,負責人或代表人死亡,其生前所簽發之支票,經提示付款無足額存款時,付款行社應用何種理由退票請示一案,函覆如說明,請 查照。
  • 說明:
    一、覆(70)北票字第1279號函。
    二、依照前司法行政部49年3月18日台(49)函參1308號函轉最高法院49年3月3日(49)台文字第0040號函解釋:「行庫接受存戶開戶後其與存戶間固已成立一種委任關係,此項關係於接獲該存戶死亡之通知時即告消滅。該存戶生前所開即期支票(指發票日期為死亡日期以前者),而執票人未於死亡日期以前向行庫為付款之提示者,該行庫即無從根據已消滅之委任關係予以付款。存戶生前所開遠期支票(指發票日期為死亡日期以後者),基於前述理由,行庫對之自更無付款之義務」。按照上述解釋,支票存款戶之發票人為自然人如存戶已死亡,其生前所簽發之支票,經提示付款無論其存款足敷與否,均應用三聯式退票單,以「發票人已死亡」理由退票。
    三、支票存款戶如係法人,由於法人不因其負責人或代表人死亡而消滅,該存戶所簽發支票,經提示無足額存款時,付款銀行仍應用五聯式退票單,以「存款不足」理由退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