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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不得派員常駐各有關單位收付款

  • 發文機關:
    財政部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70 年 01 月 24 日
    法規分類:
    解釋函令
  • 發文字號:
    台財錢字第10907號
    生效日期:
  • 主旨:
    金融機構派員常駐各有關單位代理收款或收付款因乏內部牽制,易滋流弊,且易導致惡性競爭,不宜予以考慮,請查照。
  • 說明:
    復 貴廳70年1月8日七0財二字第092260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