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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款行對於存款不足應退票據未於當日辦理退票時之處理方式

  • 發文機關:
    中央銀行業務局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69 年 08 月 19 日
    法規分類:
    解釋函令
  • 發文字號:
    (69)台央業字第1067號
    生效日期:
  • 主旨:
    貴行營業部對於存款不足應予退票票據,因經辦員疏失,未予當日辦理退票而引起糾紛,函請就交換業務程序核釋一案,函復如說明,請 查照。
  • 說明:
    一、復 貴行69、8、7北銀業字第3526號函。
    二、依照票據交換所章程第18條規定:「交換銀行當地設有分支機構者應一律參加票據交換,其分支機構所收他行票據,應視同各該行收受票據,必須由該行提出交換,並應負有關交換上一切責任」。所有票據交換有關事項之處理,自應以各該交換銀行為對象。
    三、提經交換票據,依上項章程第29條規定,如有應行拒付者,立即填具退票理由單連同所退票據於規定時間內,送達票據交換所,辦理退票手續。付款銀行對於存款不足應退票據,如因處理失誤,未於當日辦理退票,而該項票款尚未經執票人抵用,應即依前條所述規定,通知提出交換銀行並補辦退票,由提出交換銀行將存款不足退票返還執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