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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票抬頭人之背書雖未蓋在印就之「背書人」欄,其背書仍屬有效

  • 發文機關:
    中央銀行業務局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69 年 07 月 02 日
    法規分類:
    解釋函令
  • 發文字號:
    (69)台央業字第0824號
    生效日期:
  • 主旨:
  • 說明:
    【中央銀行業務局69年7月2日(69)台央業字第0824號函】
    內容:票據法第31條規定:「背書由背書人在票據之背面或其黏單上為之,背書人不記載被背書人,僅簽名於票據者,為「空白背書」。本票抬頭人在票背之背書欄右起第一欄上端空白處蓋章,雖未蓋在印就之「背書人」欄,惟按照上述規定仍可認為係已為合法之空白背書,不應以「背書不連續」理由退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