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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信用部代客保管未到期票據,可增設適當會計子目處理

  • 發文機關:
    財政部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68 年 11 月 30 日
    法規分類:
    解釋函令
  • 發文字號:
    台財錢第23669號
    生效日期:
  • 主旨:
    農會信用部為代客保管未到期票據,可在現行農會統一會計制度中之「應收代收款項」及「應付代收款項」兩科目下增設「應收代收保管票據」及「應付代收保管票據」兩子目處理,以應需要,請 查照轉知。
  • 說明:
    一、復貴局68年9月22日(68)財三字第20714號函。
    二、各農會代客保管未到期票據,應建立嚴密作業程序,並注意加強內部牽制,以杜流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