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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存放農會信用部或信用合作社之託收票款應視同同業往來方式整理列帳

  • 發文機關:
    財政部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68 年 06 月 08 日
    法規分類:
    解釋函令
  • 發文字號:
    台財錢第16013號
    生效日期:
  • 主旨:
    金融機構以部份票據委託農會或信用合作社代收,並於票款收妥後,暫先存放農會信用部或信用合作社,上述款項應視同同業往來方式整理列帳,請查照。
  • 說明:
    一、依據本部錢幣司案陳中央銀行金融業務檢查處68年5月10日(68)台央檢字第644號函辦理。
    二、查信用合作社及經營金融業務之農會,係銀行法第139條第2項所稱依其他法律設立之其他金融機構,是以金融機構以委託代收之票款存放信用合作社或農會信用部,自應以同業往來方式列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