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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農業推廣教育工作人員薪資列入農會綜合管理費用項下開支

  • 發文機關:
    台灣省政府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68 年 02 月 12 日
    法規分類:
    解釋函令
  • 發文字號:
    六八府農輔字第6139號
    生效日期:
  • 主旨:
    農會農業推廣教育工作人員薪資,自民國68年度起列入農會綜合管理費用項下開支,請查照轉知辦理。
  • 說明:
    一、農會農業推廣教育工作人員薪資(不包括推廣事業單位如種畜場、林場等人員)自民國68年1月1日起列入農會綜合管理費用,由各事業部門按台灣省農業推廣實施辦法規定之標準,編列預算支應。
    二、為鞏固農會信用部對外信譽,信用部盈餘至少保持新台幣50萬元,倘信用部因負擔推廣教育工作人員薪資,致其盈餘未達上項標準時,其不足之推廣教育工作人員薪資,應由政府視各該農會經營情況及其實際需要,予以補助,此項補助款之撥補,係就本府農業推廣教育補助款與各縣市政府所列農業推廣教育經費配合運用之,其已由本府專案補助農會農業推廣教育人員薪資者,不予重複補助。
    三、上開有關辦法業經內政部以67年12月20日台內社字第820174號函,報奉行政院68年1月12日台六十八社0380號函復准予備查在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