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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絕往來戶申請撤銷付款委託,應不予受理

  • 發文機關:
    中央銀行業務局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67 年 09 月 01 日
    法規分類:
    解釋函令
  • 發文字號:
    (67)台央業字第1094號
    生效日期:
  • 主旨:
    依據本行台央業交字第16號通函規定,拒絕往來戶應列入「靜止戶」,繳回剩餘空白支票,將餘額結清,存戶在未繳回剩餘空白支票前,仍開發支票,縱有足敷餘額,亦予退票,基於上述規定,支票存款戶與往來行社之委託關係,於存戶拒絕往來後,即告終止,存戶於拒絕往來後,申請「撤銷付款委託」,付款行社應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