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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信用部本、分部遷址應均勻分佈,不得集中

  • 發文機關:
    財政部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67 年 09 月 01 日
    法規分類:
    解釋函令
  • 發文字號:
    台財錢第19532號
    生效日期:
  • 主旨:
    農會信用部本、分部申請遷址營業,應敘明其遷往之地址與其餘單位間之距離憑核,請 查照轉知。
  • 說明:
    農會信用部本、分部,應均勻分佈於其業務區域內,不得集中,以提高服務效益,今後遷址集中者,應予否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