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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戶得使用簽字筆簽發票據

  • 發文機關:
    中央銀行業務局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67 年 05 月 04 日
    法規分類:
    解釋函令
  • 發文字號:
    台央業字第0570號
    生效日期:
  • 主旨:
    財政部規定:存款戶使用簽字筆簽發之票據,應視同使用毛筆或墨水筆(鋼筆),不得以「非用墨筆及墨水筆填寫」理由退票。請轉知各交換單位照辦。
  • 說明:
    依據財政部(67)台財錢第14527號函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