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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申報作廢支票較多之存戶,應查驗其作廢支票後始得續發空白支票

  • 發文機關:
    中央銀行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66 年 12 月 17 日
    法規分類:
    解釋函令
  • 發文字號:
    台央業字第1574號
    生效日期:
  • 主旨:
    為防止支票存款戶謊報支票作廢,詐領空白支票。今後對於經常申報作廢支票較多之存戶,應於查驗其作廢支票後,始得續發。請 查照。
  • 說明:
    依據司法行政部66、9、22台(66)函刑08324號函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