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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會總幹事及聘雇職員均為專任,不得兼任公私團體任何有給職

  • 發文機關:
    內政部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66 年 01 月 25 日
    法規分類:
    解釋函令
  • 發文字號:
    台內社字第719869號
    生效日期:
  • 主旨:
  • 說明:
    內容:漁會總幹事及聘雇職員均為專任,不得兼任公私團體任何有給職。兼任信用合作社理、監事既領有固定公費,應視為有給職務,自不得兼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