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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人死亡時其繼承人辦理繼承登記或提領存款疑義(一)

  • 發文機關:
    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65 年 12 月 09 日
    法規分類:
    解釋函令
  • 發文字號:
    財北國稅貳字第76638號
    生效日期:
  • 主旨:
    擬請轉知各金融機構於存款人死亡時,凡未檢附稽徵機關核發之遺產稅證明書者,不得准予提領存款或逕行辦理繼承登記,請 鑒核。
  • 說明:
    一、本局審理被繼承人遺產稅乙案,繼承人尚未取得遺產稅證明書,其生前在台灣銀行南門分行存款計504,000元已由該行准其子女辦妥繼承手續不但增加執行遺產課稅之困難,且有違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2條之規定,應依同法第52條之規定議處。
    二、為避免類似情形之發生擬請轉知各金融機構辦理遺產或贈與財產之產權移轉登記時,切實通知當事人檢附稽徵機關核發之遺產或贈與稅證明書驗憑核辦,否則不得逕為移轉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