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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漁會信用部辦理個人購屋貸款提前清償違約金計收方式處理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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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機關: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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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109 年 03 月 10 日
- 法規分類:
- 解釋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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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字號:
- 農授金字第1095040820號
- 生效日期:
- 中華民國 109 年 03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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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旨:
- 有關農漁會信用部辦理個人購屋貸款提前清償違約金計收方式處理原則,請依說明辦理,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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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說明:
一、依據本會農業金融局案陳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109年2月21日農金庫總專一字第1093350355號函辦理,檢附上開函及其附件影本各1份。
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9年2月3日函訂銀行辦理個人購屋貸款提前清償違約金計收方式處理原則:
(一)提前清償違約金之計收方式,應符合公平合理原則,以「貸款餘額」或「提前償還金額(不包含正常攤還部分)」為計收基礎,並考慮時間因素,計收之比率採逐年遞減。但對借款人有更有利之計收方式者,從其約定。
(二)違約金之計收,倘計收基礎由「原貸金額(本金)」改採上開計算基礎算出之違約金金額不宜較原採基礎計收時為高。
(三)部分銀行於借款人提前清償時暫未收取違約金,嗣借款人提前清償全部借款並申請塗銷抵押權時,即向借款人收取全數之提前清償違約金(含前暫未收取部分),由於其計收方式有別於一般銀行,應清楚向借款人說明收取方式,並應強化揭露方式(例如於契約中明定,並以粗體字標示,日後借款人若辦理部分提前清償時亦應向借款人主動說明後續追溯收取違約金之情形),以避免消費爭議。
三、為避免農業金融消費爭議,農漁會信用部與各金融機構辦理個人購屋貸款提前清償違約金計收方式應有一致性之處理原則,請依上開處理原則辦理,並自即日起實施,與此原則不合者,不可再以不利於借款人之方式計收提前清償違約金。
四、請檢視現行計收方式,相關資訊系統及契約內容有需調整者,應於實施日起3個月內完成調整。
五、對既有舊約客戶即前揭契約調整期間以舊契約簽約之客戶,可無須立即換約,日後如於限制清償期間內有提前還款之情事者,需依上開原則處理。
六、副本抄送農金資訊(股)公司及財團法人農漁會南區資訊中心協助辦理資訊系統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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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
- 如說明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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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本:
- 設有信用部之農漁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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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副本:
- 各直轄市政府、各縣(市)政府、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農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含附件)、財團法人農漁會南區資訊中心(含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