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金融法規查詢系統 農業金融法規
查詢系統

分享至

金融機構應妥善保存各項業務資料,以利稽核工作

  • 發文機關:
    財政部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65 年 08 月 26 日
    法規分類:
    解釋函令
  • 發文字號:
    (65)台財錢第19414號
    生效日期:
  • 主旨:
    各金融機構應注意切實辦好各項業務資料之管理與保存,以利稽核工作之進行,請查照辦理。
  • 說明:
    一、依據財政部財稅資料處理及考核中心來函辦理。
    二、本部稽核人員前往各行庫進行稽核時,發現部份銀行忽視資料之整理與保存,不惟影響本身之內部稽核且導致有關機關不能有效利用其資料。
    三、今後各金融機構除應將各項資料妥善整理保管外,對於票據對轉明細表應妥善保存,託收票據並應設專簿記載,以利事後查閱,上項資料之整理工作應由各金融機構稽核單位督導,於3個月內改善具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