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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存款戶餘額不足支付時,可在其活存透支戶透支額度內撥付

  • 發文機關:
    中央銀行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65 年 07 月 26 日
    法規分類:
    解釋函令
  • 發文字號:
    台央檢字第729號
    生效日期:
  • 主旨:
    支票存款戶餘額不足支付,可在其透支額度內撥付,又同一存戶之支票存款應與活存透支合併設賬,以免處理時發生偏差。
  • 說明:
    一、覆 貴社(65年7月19日)中市二信總字第165號函。
    二、透支之性質雖與一般放款相同,但其賬務處理與同一賬戶之支票存款有密切關聯,故支票存款戶為配合需要,如有申請透支,并經簽約給予透支額度者,原則上應以合併設置一個賬戶為限。當支票存款戶餘額不足支付,但在透支額度範圍內仍可支付時,即無拒絕付款之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