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金融法規查詢系統 農業金融法規
查詢系統

分享至

農會信用部會計出納作業要點

  • 發文機關:
    財政部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65 年 05 月 21 日
    法規分類:
    解釋函令
  • 發文字號:
    台財錢第15608號
    生效日期:
  • 主旨:
  • 說明:
    一、為配合農會信用部納入金融體系管理,統一會計出納作業程序,提高經營績效,特訂立本作業要點。
    二、信用部會計、出納均應予獨立。
    三、信用部應設置專任會計、出納人員、主辦信用部之會計、出納事務、受信用部主管人員指揮監督。並對信用部主管人員直接負責。
    四、信用部各種簿冊、帳卡應與其他部門分別設置、記帳,各種會計憑證、會計報告應與其部門分別訂冊保管。
    五、信用部之現金收入傳票,應先經出納收款蓋章。轉帳收入傳票先由信用部專任會計人員辦理轉帳並蓋轉帳戳記,均經信用部專任會計及主管人員簽章後憑以記帳。
    六、信用部之支出傳票,非經信用部專任會計人員及信用部主管人員簽章,不得支付或轉帳。但現金之支付,關係客戶提領存款、匯款者,為節便手續計,經核對印鑑相符,得由信用部主管人員或其授權人簽章後先交出納付款,再送專任會計人員或其授權人員核對簽章。
    七、信用部貸放各種放款之約據及傳票,應於貸出前先經信用部專任會計人員及主管人員審核簽章始准付款,不得事後補章。
    八、信用部每日帳項應當日記畢,各類報表應按規定期限填報並寄送有關機關。
    九、出納收付款項應由主辦出納人員覆核。
    一0、出納應於每日結帳後,依貨幣面值別編製庫存現金表,連同庫存現金經信用部主管人員或其授權人員核點後,一併放置金庫內,金庫內外鑰匙分由主管人員及主辦出納人員保管。
    一一、庫存現金不得以取款條、支票、借據或其他憑單抵充。
    一二、信用部會計人員不得兼辦出納、營業及總務事務。
    一三、農會如業務量較少或人手不足者,其信用部之會計、出納人員,得視實際需要兼辦其他部門之會計、出納事務。
    一四、信用部之會計報告應由總幹事、信用部主管人員、信用部會計人員及主辦人員簽章。
    一五、信用部之預算案及決算案,經會員(代表)大會議決後,應報請縣市政府主管機關(縣市政府財政金融部門)核備。
    一六、本要點自發布之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