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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徵信資料對客戶社會關係應誠實填寫,並由經辦單位為查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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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機關:
- 財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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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65 年 03 月 31 日
- 法規分類:
- 解釋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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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字號:
- 台財錢第13499號
- 生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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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旨:
- 各金融單位徵信資料及信用調查表對客戶社會關係均應誠實填寫並由各經辦單位予以查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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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說明:
- 近發現金融單位填寫客戶信用調查表社會關係欄(關係較密切親友團體之名稱職業相互關係等類)內頗多不實,顯然影響放款審查及徵信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