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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辦事處主任得兼任信用分部主任執行其業務

  • 發文機關:
    財政部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65 年 01 月 10 日
    法規分類:
    解釋函令
  • 發文字號:
    台財錢第10332號
    生效日期:
  • 主旨:
    農會信用部附設於農會辦事處者,該辦事處主任如兼任信用分部主任,可執行有關該信用部分部之業務,請查照。
  • 說明:
    復貴廳(64、12、26)財二字第79401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