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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代辦稅捐業務,不得另設代收處

  • 發文機關:
    財政部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64 年 12 月 30 日
    法規分類:
    解釋函令
  • 發文字號:
    台財錢第23472號
    生效日期:
  • 主旨:
    農會辦理代收稅款業務,應在本部核准之信用部及其分部等營業處所為之,不得另設代收處,請查照。
  • 說明:
    復貴廳(64)12、22財二字第79034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