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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合作組織加入農會為團體贊助會員向信用部借款之規定

  • 發文機關:
    財政部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64 年 07 月 21 日
    法規分類:
    解釋函令
  • 發文字號:
    台財錢第17088號
    生效日期:
  • 主旨:
  • 說明:
    【財政部64年7月21日台財錢第17088號函】
    內容:農業合作組織加入農會為團體贊助會員,其向信用部借款時,應檢具該組織理事會議議決同意借款之紀錄,其所出具之借款憑證,應由該組織之合法代表人簽字。至信用部辦理上項放款之權限與額度悉照對一般會員規定辦理。